奢侈品标‘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对消费者未必有效

日期: 2026-01-24 01:01:38|浏览: 95|编号: 15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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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标‘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对消费者未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用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是能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它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就“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问题而言,于今日,也就是 3 月 14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了若干典型案例。

对于奢侈品经营者所进行的标注,即“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并不能够当然地对消费者产生效力,作用发生影响呀 。

有的从事奢侈品经营的人,虽清晰地标明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然而法院最后的判决表明,这般的标注“并非自然而然地对消费者产生效力”。举例来说,胡某于韩某所经营的店铺购置了某款奢侈品女包,该商品的详情界面呈现出“温馨提示:此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把货物收到后的七天之内,在平台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该申请被韩某给驳回了。法院最终对胡某的退货请求给予了支持。

本案清晰表明,当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那种不宜退货的情形时,经营者不可以凭借商品详情页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就去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而这对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言是大有好处的,并且能够更好地推动网购奢侈品行业朝着规范的方向发展。

盲盒类商品已线上拆封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韩某于网店购得了五十余件盲盒福袋商品,为此支出了两万余元,后来原告起了反悔之意,在尚未收到所购货物的状态下,提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结果遭到了拒绝,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在法院看来,基于现有的证据,商品订单详情的页面清晰地表明,“商品属于特殊类商品,在完成了拆福袋的操作之后 ,并不支持进行七日无理由退货” ,鉴于涉案福袋商品具备特殊的性质,原告所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经由线上方式“拆封” ,当内容被知晓之后,那些商品的已然实现了其价值 ,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 ,必然会对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产生影响 ,涉案福袋商品应当属于《消保法》第二十五条里所规定的 ,那类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且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所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 。商家于商品销售页面,已针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作出明确提示,并且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已表明明确知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退货商品“不完好”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退货

吕某于某公司所经营的店铺购入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界面表明存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情况,其满足特定条件(吊牌缺失、洗涤后则不支持)时,消费者能够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吕某于收到羽绒服的同一天,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向某公司提出退货申请。某公司称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成变色状态,前幅扣子出现磨损,已严重影响商品完好程度”,进而拒绝退款并且拒收快递。

法院觉得,按照《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可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条件。某公司因为吕某退回的涉案羽绒服有着水洗标和扣子磨损的状况,也就是商品并非完好,所以拒绝了吕某“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吕某没法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状况到底怎样,某公司呢同 88~2024 样没办法来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状况究竟如何。基于平常生活里的经验来做判断,则吕某从收到货物,到申请退货,再到把退货发出,这个时间间隔仅仅只有17小时,衣物上面的水洗标以及扣子,要是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就呈现出比较严重磨损的状况的。涉案的羽绒服被吕某长时间穿着,或者是经过了多次水洗从而造成磨损的这种可能性是比较低的,被告所提供的现有的那些证明材料,并不足以证实涉及的羽绒服所存在的磨损问题是吕某造成的,不应该依据这个就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并非完好状态。法院做出判决,支持原告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手机激活后贬损价值较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首先,手机归属电子电器类商品范畴,通常来讲,这类商品所指的“完好”情况并非是强调“商品包装得完整无缺”,这一点明确要记好。其次,针对像手机这样的商品而言,要是消费者不去采取拆封、开机的行为,那就根本没办法确切确认该商品的品质和功能究竟如何。再者,还有这么个情况,就是这类商品即便经过拆封之后,也并不会导致其商品品质有任何改变情形发生。所以,简单纯粹的包装被拆封了这种情况,是完全不能当作使得网络商品销售者能够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理由存在的,这一点必须清楚明了。

然而手机只要被消费者激活这般情况出现后,就会有数据类使用痕迹产生的状况涌现,依照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而言时,已然不能再当作新机去进行销售了,而且价值贬损力度较大。法院所出现的判例表明,在这种情形之下的这种状况时能被看到的,是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 。

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途径销售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时起七日内拥有退货权利,并且不需要说明缘由,然而以下类型商品排除在外:其一为消费者定制的;其二是鲜活易腐的;其三是在线下载的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其四是已交付的报纸、期刊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进行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当中第七条,针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列举式解释,存在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那种拆封之后有很容易对人身安防或者生命力康造成影响的商品,还有拆封之后容易达成致使商品品质出现改变情况的商品 。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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